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各單位于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的數量,現將限項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技術攻關面上項目、可持續發展專項、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和深港澳科技計劃項目四類項目的限項要求。
對于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限項申報。
(一)一般企業。
1.對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或期間申報且于2021年立項的上述項目申請單位,不得申報。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或申報且于2021年立項的上述項目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二)企業獲得2019年度、2020年度國家或廣東省科技獎(以國務院發布的上述兩個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決定、廣東省政府發布的上述兩個年度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通報為準;在2020年度國家和廣東省科技獎勵名單未公布前,暫依據國家或廣東省主管部門發布的擬獎公示名單),或屬于2020-2021年度廣東省重點支持大型骨干企業目錄的企業:
1.對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批立項或期間申報且于2021年立項的上述項目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或申報且于2021年立項的上述項目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2項。
(三)2020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的企業,不受上述限項要求。
二、關于基礎研究類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1.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報和正在承擔(主持和參與)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平臺載體、事后補助類除外)總數不得超過3項;國家、省、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同年只能申報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報和正在承擔(主持和參與)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平臺和載體專項、事后補助類除外)總數不得超過3項。
2.獲得上一年度基礎研究重點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當年度基礎研究類項目。
3獲得當年度深圳市高等院校穩定支持計劃資助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同一年度基礎研究類項目。
三、關于重點實驗室的限項申報要求。
企業類申報單位每年度可申報1項市重點實驗室組建科技計劃;高校或科研機構,每年度最多可申報5項。
四、關于工程中心的限項申報要求。
申報單位每年可申報一個。
五、關于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1.原則上項目申報牽頭單位只能牽頭承擔1項本年度技術攻關重點項目,本年度已承擔或申請未辦結的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不得再次牽頭申請本年度技術攻關重點項目。
2.已承擔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負責人,在項目驗收結題前不得再作為負責人申請技術攻關重點項目。
六、關于承接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1.申請單位只能牽頭申報1個承接項目。
2.已承擔未辦結的承接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不得再次牽頭申報本年度承接國家重大科技項目;2020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的申請單位,不受此限制,可申報1個承接項目。
七、關于深圳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限項申報要求。
每個醫療衛生機構每年申請市級臨床中心數量不超過1個。
八、關于人才專項(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截至申報開始之日,每位申請人主持或參與的在研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不超過3個(平臺和載體專項項目、2022年批次舉薦項目除外)。
九、其他
已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申請。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