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章程
第一條 為激勵我市廣大科技工作者自主創新的積極性, 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促進我市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我市的綜合實力和水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廣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精神,制定本章程作為表彰在我市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的依據。
第二條 獎勵名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本獎是面向全市科學技術獎項。
第三條 獎勵評審和承辦單位: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承辦,具體由下設的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施。
第四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由協會向獲獎單位及個人頒發獎勵證書,并通過報刊、網絡、頒獎大會等方式進行宣傳。獲獎單位可對獲獎項目及人員進行獎勵,獎金額度不超過省科學技術獎獎金額度。企業聯合會獎勵工作經費來源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的正常收入。同時,市企業聯合會接受有關單位和熱心人士的捐贈。所有捐贈及其使用應合法合規,專款專用,不得與獎勵項目或個人掛鉤。
第五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組織管理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科學技術政策和人才政策,符合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和人類社會的發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第六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各行各業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各行各業的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七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堅持公益性、非營 利性原則,嚴禁商業炒作行為,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評選對象的任何費用。
第八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管理和實施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重點獎勵重大原創成果、重大戰略性技術、重大示范轉化工程的突出貢獻者,重點鼓勵青年科技人員。
第十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獎勵種類和范圍包
(一) 獎勵種類:
1.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2.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發明獎;
3.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進步獎。
(二) 獎勵范圍:
1.對茂名市科學技術作出突岀貢獻的個人;
2.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3.科學技術進步項目;
4.工程化和新技術推廣項目;
5.軟科學和標準項目。
上述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應是近五年內經地級及以上市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學會)評價、認定者,各類科技成果應是近五年內已經通過縣級市及以上行業組織或學會的鑒定、驗收或技術評估等形式認定的項目。
第十一條 獎勵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是茂名市轄區內的單位;
(二) 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對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或主要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標準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二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設突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一)突出貢獻獎項目:授予為茂名市科學技術做出杰 出貢獻,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重大的個人;
(二)一等獎項目: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二等獎項目:應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較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很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三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較大技術難度,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較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為了保證獎勵質量和效果,對各獎項應設置獲獎單位和 獲獎人數的限制。
第十三條 獎勵實行直接申報制度:
(一)個人/單位直接向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申報;
(二)申報人/單位應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申報材料應按規定寄(送)至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茂名市油城四路63號二樓西側), 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設立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為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進行管理和指導,決定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三)審批年度獲獎項目;
(四)批準對有爭議獲獎項目的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初評推薦擬獎項目,經評審委員會集中評定擬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第十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負責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宣傳發動、受理申報、形式審查、公示、公告和異議處理等。
第十八條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受理申報項目并進行形式審查;
(二)專業評審組按行業進行初評;
(三)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終評;
(四)獎勵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專家會議評審制,釆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實際到會評委人數不得少于應到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獎勵評審委員要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十一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獎勵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質量, 貫徹獎勵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和行業的監督,對獎勵實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受理項目、擬獎項目在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的公眾號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項目中的問題,向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
第二十四條 對申報或擬獎項目提出異議的,必須提交書面“異議書"。異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異議內容及有關異議的事實依據;
(二)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寫明單位名稱、法人 代表、聯系人、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簽 字)、身份證號碼,并寫明通信地址、聯系電話。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異議書,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對實質性異議,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評委進行調查。
非實質性異議的項目,市企業聯合會負責協調解決。
處理結果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二十六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的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取消推薦單位三年內的推薦資格和項目第一完成單位三年內的獲獎資格。
第二十七條 異議期滿后,異議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二十八條 獲獎項目經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管理員會審定批準后,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進步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三十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管理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