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號)關于“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有關精神,為加強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市工程中心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參照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有關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市工程中心的產業領域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佛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科技、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市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工程中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企業類,主要依托市內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能力較強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服務對象,提供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技術研發支撐、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二是公益類,主要依托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組建,為相關行業和重點領域提供共性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制、標準制定、檢驗檢測、信息技術應用和科技創新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 企業類市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參與制定和執行本單位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建立完善研究開發和知識產權制度。
(二)針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科研成果開展產業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為規模生產提供配套的技術工藝、技術裝備和技術標準,不斷推出有技術含量、有經濟效益的新產品,為企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鼓勵技術輸出成果進行技術交易合同登記。
(三)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注重產學研結合,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科技人才培育,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勵機制,為科研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
第五條 公益類市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圍繞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攻關,持續不斷地創造新成果,研發新技術,并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實行開放服務,承擔國家、省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參與技術和重要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三)為本行業或領域相關對象提供技術咨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技術信息、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等服務,參與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四)培養、集聚相關專業的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相關行業、領域、企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育。
第二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六條 申建企業類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佛山市內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二)單位規模。依托單位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可以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和研究開發經費。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等企業不低于1000萬元)。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不受銷售額限制。
(三)研發投入。依托單位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年銷售額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萬元,原則上組建后的研發經費投入應逐年增長。
(四)人員團隊。依托單位應配備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管理負責人,不斷優化人員隊伍結構,穩定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創造條件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工程中心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擁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7人。
(五)設備設施。依托單位具備一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相對集中的工程技術試驗場地,以及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工藝裝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等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六)科研成果。依托單位在申報領域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和業務特色,并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證書、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不少于3件。
(七)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有健全的研發體系和完善的管理機制,應制定相關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激勵、成果轉化、運行監管等制度。組建市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可行,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研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任用。
第七條 申建公益類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市內注冊登記的非企業獨立法人單位,包括科研院所、醫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等,或符合《佛山市財政科技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佛山市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佛科〔2019〕131號)支持對象要求的非企業單位。
(二)研發投入。依托單位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運行狀況良好,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能夠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發活動經費,原則上組建后的研發經費投入應逐年增長。科研院所單位近三年在該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少于600萬元,其他類型的單位近三年在該領域承擔的各級政府科研項目經費總額不少于200萬元。
(三)人員團隊。依托單位應配備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管理負責人,工程中心主任須具備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工程中心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擁有碩士(含)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
(四)設施設備。依托單位具備一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相對集中的工程技術試驗場地,以及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工藝裝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五)科研成果。依托單位在申報領域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和業務特色,擁有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證書、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不少于5件,并至少有1項技術成果獲推廣應用。
(六)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有健全的研發體系和完善的管理機制,應制定相關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激勵、成果轉化、運行監管等制度。組建市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可行。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研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任用。
第八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可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業或領域可設立多個市工程中心。同一企業根據主營業務方向限建立一個市工程中心。申請公益類的市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原則上應為該單位重點支持建設的技術領域(如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等),同一技術領域宜集中資源建設一個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領域不能重復申報。市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佛山市+核心技術領域+依托單位簡稱(企業類工程中心必須標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九條 組建市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單位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統或其他指定系統填寫《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申報書》,并附《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及相關附件,通過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后報送市科技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按要求向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紙質材料;依托單位為市屬事業單位的直接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組建的市工程中心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認定,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后公布市工程中心組建名單。
第十條 經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鼓勵各區給予資金等配套支持。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為市屬事業單位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進行日常管理,其余市工程中心由依托單位所屬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銷,主任變更等重大事項須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三條 市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認定并保持相對穩定。市工程中心需設立5人以上、長期穩定的技術專家顧問團隊,由國內外同行業科技界、企業界專家,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
第十四條 市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負責市工程中心的規劃、發展和建設,積極聽取專家顧問團隊的意見,每年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藝等關鍵技術問題,提出年度創新計劃。
第十五條 市工程中心的建設,要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基礎和條件。經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當落實申報時所承諾的建設經費投入和工作進度,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獲得財政經費后補助的,按資助單位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與評價
第十六條 市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其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及市財政科技創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執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對考評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一年進行整改,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市工程中心資格,獲財政資金資助的,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十八條 依托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發現并查實有關行為,采取撤銷認定資格、追繳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佛山各類科技項目申報資格以及不再推薦其申報省級以上各類科技項目、認定、獎勵評定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得到認定資格、獎補資金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行為的。
第十九條 獲得財政資金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以及建設方案等規定內容,完成有關工作任務,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佛科〔201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辦法進行后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