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科技創新支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我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加快培育江門市“5+N”產業集群,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號)等文件要求,我局牽頭起草了《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送給你們征求意見,請于5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給我局。
附件: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5月6日
(聯系人:劉昌海,聯系電話:3129315,郵箱:kjjcxyjhk@jiangmen.gov.cn)
附件
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粵科產字〔2019〕149號)等文件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我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強化科技創新支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江門市“5+N”產業集群,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的技術創新中心是指2021 年6月1日以后通過國家科學技術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批準組建的,由我市“5+N”產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創新型企業、著名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參與,通過組建新型研發機構、平臺型公司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共同投資建設的創新聯合體。
第三條 對國家科學技術部批準組建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一次性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10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3000萬元;對批準組建的省技術創新中心,一次性按省財政補助額度50%給予配套,最高資助1500萬元。
第四條 資助經費采取“一次性、后補助”的形式發放。獲得市財政配套補助資金的國家和廣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在建設期內或建設滿后,不得再以其他名義重復申請該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市本級財政與蓬江區、高新(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財政分擔比例為3:7,與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財政分擔比例為6:4。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資助資金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單位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申請單位為我市注冊的產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或經營情況良好,未出現科研違信等行為。
(二)申請單位已獲批組建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仍在運行當中。
第六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統籌全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的申報評審、資金管理等工作,負責資金撥付、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辦理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資金下達,對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和通報,組織開展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
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資金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資金撥付、項目跟蹤實施等工作。各市(區)財政局負責落實轄區財政應配套資金,配合做好資金下達和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資金的審批分為資助申報、材料審核、公示與資金下達三個階段進行。
(一)資助申報。
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統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通知發布后,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填寫《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資金申請表》向注冊地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二)材料審核。
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加具初審意見報送至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資助對象。
(三)公示與資金下達。
擬資助對象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通過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給異議提出單位或提出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下達項目計劃,江門市財政局按程序下達資金。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局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并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八條 獲得資助資金的單位須嚴格按照《江門市扶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科〔2021〕19號)的規定使用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設備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人力資源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直接費用,以及在組織實施科研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其中用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必要的設備費、項目研究開發費不得低于總資助經費的70%。
第九條 如獲得資助的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有關資助資金,或者獲批組建后未按計劃完成國家科學技術部或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要求的建設任務,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將會同江門市財政局、所在轄區科技和財政主管部門回收不合規使用資金及剩余資金。如有違法科研誠信的行為,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對獲得資助的申請單位在資助資金使用完的2個月內,須向市、區(市)兩級科技主管部門提交資助資金使用決算表、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和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報告。
資助資金未按計劃使用完畢的,余下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對存在違規使用資助資金的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等進行處理。違規單位及違規情況將通過主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凡與現行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