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項目入駐管理及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政策特區、服務高地、成本洼地”優勢,嚴格把握項目入駐標準,高質量建設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以下簡稱“社區”),打造東莞市創新創業新標桿,根據“科 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建設工作方案》(東科〔2020〕92號)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區核心區域(原松山湖大學創新城)新入駐項目,對入駐條件、入駐面積、政策扶持、入駐程序、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規范。非社區核心區域的,經市政府同意后可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新入駐項目是指《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 區建設工作方案》印發日期,即2020年10月21日以后入駐的項目。
第三條 社區入駐項目分為科技型企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商業配套項目3類。
第四條 社區場地使用遵循高效集約的原則。除商業配套服務項目場地外,社區用于科技型企業項目的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
第五條 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社 區指揮部”)負責社區建設發展各項工作的統籌;市科學技術局、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松山湖管委 會”)和東莞實業投資控股集團共同負責社區項目的入駐審批;東莞市大學創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創城公司”)負責對接經社區指揮部招商引智組(以下簡稱“招商引智組”)審核通過的項目,簽訂社區入駐項目租賃合同,做好項目入駐場地安 排等工作;招商引智組負責開展項目洽談、項目審核等業務,組織專業機構/專家開展項目論證;市科學技術局和松山湖管委會負責社區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編制,以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審定上報等工作;市科學技術局和松山湖財政分局負責資金撥付工作;市財政局和松山湖財政分局負責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社區指揮部組建社區專家庫,專家主要來自于我市新型研發機構、高校院所、重大創新平臺、龍頭企業等單位。專家參與社區項目論證及后續技術支持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入駐條件
第七條 科技型企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鼓勵 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東莞市重點新興產業發展規劃(2018 - 2025年)》的產業類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
2.重點引進數字經濟、新一代信息技術、醫療器械、新材料、 高端裝備、智能制造等領域的項目。
(二)符合相關入駐條件
團隊核心成員持股應達到35%以上,研發人員比例不低于1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核心成員獲得科創訓練營結業證書。團隊核心成員獲得社區認可的科創訓練營結業證書,并獲得社會資本支持。
2.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創新能力評價要求。項目應擁有1件以上I類知識產權申請或II類知識產權授權, 其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企業或團隊項目,須按照《技術專家評價表》評分標準得分在40分以上;注冊成立1年以上的企業, 須按照《技術專家評價表》《財務專家評價表》和《專家組綜合評 價表》評分標準得分在60分以上。
3.其他符合社區產業發展規劃,經社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的項目。
(三) 符合相關經營要求
1.項目簽訂租賃合同后,需在三個月內進行工商注冊或變更地址,成立法人主體,完成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
2.按要求配合做好統計調查工作,及時上報企業經營統計數據;
3.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
5.企業和項目核心團隊成員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6.社區指揮部規定的其他經營要求。
第八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中介服務項目入駐條件
1.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符合《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的項目類型要求。
(2)重點引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產業技術服務平臺、產業園或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生產力促進機構、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包括法律、會計、審計、人力資源服務、廣告、市場推廣、營銷策劃)等科技中介服務項目,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行業商協會、俱樂部等社會組織項目以及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
2.具備開展正常經營業務條件
(1)經東莞市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或備案,經營合法;
(2)具有科技服務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3)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施;
(4)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人員。
(二)金融項目入駐條件
1.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重點引進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風險投資基金(VC)、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股權投資基金,融資路演服務中心、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產權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平臺。
2.具備開展經營資質條件
(1)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須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服務;
(2)股權投資基金須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備案登記;
(3)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須經東莞市政府或松山湖管委會金融管理部門同意設立;
(4)經社區指揮部審核同意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
(三)其他現代服務業項目
對于提供基礎服務、生產性服務、市場服務等其他服務內容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在合法經營、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施和業務人員的條件下,經社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后可入駐社區。
第九條 商業配套服務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滿足社區商業配套服務需求方向
重點引進具有品牌效應,能滿足社區人員,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日常需求的酒店、便利店、書店、咖啡吧、酒吧、藥店、健身館、體育館、電影院、文化休閑娛樂及餐飲等商業配套。
(二)合法經營
注重誠信,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開展未經許可的經營業務,不傳播各種不良、失實信息。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十條 設立社區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入駐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項目和招引主體給予政策扶持。社區發展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松山湖管委會按照1:1的比例統籌安排,市科技局負擔部分從市科技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劃撥到松山湖管委會的專賬進行管理;松山湖管委會負擔部分從 松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實行總預算規模控制。
第十一條 新入駐社區的科技型企業項目可享受以下款項的扶持政策。各新型研發機構新入駐項目符合第七條要求,并按照第十四條程序審批后落戶新型研發機構所在場地的,可享受除以下第(一)款外的扶持政策。
(一) 新入駐租金補貼
對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第1、2點入駐條件的項目,入駐后第一年分別給予不超過3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租金全額補貼,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補貼;超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補貼政策。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第1點入駐條件的項目入駐社區后,達到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第2點條件要求的,余下期限租金補貼的面積可按新的標準執行。上年度年納工商稅收入庫稅額250萬元以上或主營業務利潤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租金補貼面積、期限和幅度,由社區指揮部研究確定。
租金補貼由大創城公司根據與入駐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按季度定期向松山湖管委會申請,租金補貼優惠期從實際繳納租金之日起計算,房租滯納金、管理費不納入補貼范圍。 .
(二)生產廠房租金補貼
項目入駐后3年內獲認定(含復審)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松山湖功能區(包括松山湖、石龍、寮步、大嶺山、大朗、橫瀝、東坑、企石、石排、茶山等“1園9鎮”)租賃自用生產廠房,給予實際繳納租金(房租滯納金、物業管理費除外)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月租金補貼不超過5萬元,補貼時長不超過24個月。
入駐社區后、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前所發生的租金納入補貼范圍。
(三)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資助
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的科技型企業,引入風險投資基金(須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入股,且投資期限不少于2年, 或獲得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劃專項支持(項目總立項金額不低于500萬元)的,按照到位金額10%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萬元。
(四)使用共享儀器設備補貼
一次性發放1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用于支付共享儀器設備、中試車間和公共實驗室的使用費。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有效期為2年。
(五)舉辦活動經費補貼
社區企業、機構在社區主辦、承辦經社區指揮部批準支持的新產品發布會、科技成果交流會、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活動,對符合要求的活動經費按50%給予補貼,每次活動最高補貼1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具體按照市科技活動相關政策執行。
(六)住房租賃支持
科技型企業引進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入戶人才,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補貼,保障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科技型企業人才申請入住社區自建公寓(含公租房)的,經社區指揮部審核,可適當降低條件標準。
(七)提供公辦學校學位
科技型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納入到園區統一招生政策體系進行申請,在稅收、員工工作時間等入學條件方面適當降低標準。
(八)招引主體獎勵
科技型企業入駐后3年內年納工商稅收入庫稅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利潤2000萬元以上的,對該企業的招引主體(不含公職 單位及其人員)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招商引智獎勵。
上述扶持政策的受理和實施按照當年度制定的申報指南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已享受東莞市、松山湖其他類似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就高補差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駐程序
第十三條 招商引智組通過小分隊招商、上門拜訪等方式,與意向入駐社區項目開展項目洽談,對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形成意向項目清單。
第十四條 科技型企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程序如下:
(一)申請
列入意向項目清單的項目依托單位/團隊向招商引智組提出入駐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科技型企業資格入駐申請表》(以下簡稱《科技型企業入駐申請表》)或《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現代服務業項目資格入駐申請表》(以下簡稱《現代服務業項目入駐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等工商注冊證明材料;
3.創新創業計劃書;
4、申報指南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其中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驗原件。
(二)審核
1.科技型企業的入駐審核
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第1點條件的項目,招商引智組受理申請資料后,對其完整性、規范性以及相關條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第2點條件的項目,招商引智組組織專業機構/專家按照對應條件要求進行評分和審查。審查通過的,移交專業機構/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招商引智組在《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項目招商審批表》(以下簡稱《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核意見。
2.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審核
招商引智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入駐條件組織開展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在《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核意見。項目人均辦公場地(不含公共服務場所)一般不超過15平方米。
上述審核通過的項目,社區指揮部、大創城公司和項目方共同擬定入駐場地。
(三)審批
通過審核的項目,社區指揮部召開辦公會議,對審核通過項 目的申報資料進行審議,并在《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批意見。
(四)合同簽訂
經審批同意入駐社區的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招商審批表》, 與大創城公司簽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項目租賃合同》,合同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商業配套服務項目由大創城公司組織開展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等入駐工作。租賃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經大創城公司審批同意入駐社區后,報社區指揮部備案。
第十六條 對社區必要的非營利性公共配套設施或現代服務業項目,社區招商引智組提出入駐建議,經指揮部同意后可減免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本章內容適用于科技型企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和商業配套類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大創城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不得改變租賃場地用途。除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外,不得轉租租賃場地。如發現違約改變租賃場地用途、轉租租賃場地,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和已資助的款項,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時,項目承擔方5年內不得申請東莞市、松山湖各類財政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項目需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經營要求依法依規經營,如發現不相符情況,或連續一個月無人辦公、生產和不充分利用場地,或未按時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大創城公司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并按第十八條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松山湖管委會和 東莞實業投資控股集團負責解釋并實施。
第二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實施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本辦法所涉及的申報表格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