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管理,促進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健康發展,加快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濃厚氛圍,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其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功能定位參照《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縣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運營單位負責載體的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按照規定做好資金管理、核算,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肇慶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至少報送半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面積標準建設。
(三)提供不少于18個創業工位,同時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四)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面積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五)具備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服務收入(不含房租)與投資收入總和不低于總收入的35%。
(六)具備天使投資功能,申報前1個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于1家。
(七)具有創業導師隊伍,要求每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八)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投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九)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申報前1個年度創業團隊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于5家。
(十)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第六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肇慶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
(七)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當達到10家以上。
(八)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第七條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可按照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認定專業孵化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不少于15家,要求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70%,累計畢業企業應當達到5家(含)以上。
(二)應當同時符合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八)項條件要求。
第八條 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四)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五)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等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
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孵化器(不包括專業孵化器),在認定時,對第五條第(二)(五)(六)(七)項條件數量要求可降低20%。
(一)山區縣孵化器。
(二)國際化、港澳創新創業孵化器(國外、港澳在孵企業不少于6個)。
(三)文化科技融合特色孵化器(從事文化領域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裝備研發及推廣的企業不少于6個)。
(四)國家、省、市政策要求予以傾斜支持的孵化器。
第十一條 市級加速器認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肇慶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四)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每15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六)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七)入駐企業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60%以上。
(八)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20%。
(九)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條 加速器應當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優選入駐企業,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入駐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當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二)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三條 加速器應當建立高成長科技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高成長科技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引導其離開科技加速器。
第三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定期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認定工作。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后推薦至市科學技術局;市科學技術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審,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管理,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當按照統計相關要求,填報統計數據。鼓勵所有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平臺進行備案,并參與統計。
第十七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要在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經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確認后,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復后生效。逾期未報告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視為自動放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資格。
第十八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實行動態評價,認定后每三年由市科學技術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運營評價。對于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不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
第十九條 在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根據國家、省、市科研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信用修復前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不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已認定的,取消認定,并依法追回全部資助資金。
第二十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稅收、金融、人才等方面,落實和完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相關政策措施,優先將科技成果轉化、高端人才及高技術引進等布局在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不斷拓寬港澳青年、科研人員、大學生、復退軍人等創業渠道。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龍頭企業、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多類主體,利用閑置物業、“三舊”改造項目等,建設專業化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
第二十一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當提升服務能力,向專業化、國際化、生態化方向發展,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鼓勵有條件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聯合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鼓勵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參照國家級、省級標準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扶持措施依據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認定和管理辦法》(肇科〔2016〕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