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類別
1. 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2. 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3. 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新認定及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2;申報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3。
1. 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的企業。
2.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 號)相關規定,新認定、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3. 根據《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實施計劃》相關 規定評選為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
三、獎勵標準
1.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
2.對到期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獎 勵 15 萬元。
3.當年度被評選為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每家最 高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
獎勵主體同時具備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企 業認定獎勵資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則,只 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視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份含電子版):其中申報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要提供(1)、(2)、(3);申報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要提供(1)、(2)、(4)。
(1) 《清遠市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獎勵資金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或下達文件;
(4) 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評選認定文件; 以上資料加蓋公章。
1.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 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意見,連同企 業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2.審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 目清單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3.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撥付資金。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市科技局 高新技術科 3360585。
附件:清遠市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獎勵資金申請表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助類別
1. 新認定的國家級研發機構補助。
2. 新認定的省級研發機構補助。
3. 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補助。
二、申報條件
申報新認定的國家級研發機構補助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2。申報新認定的省級研發機構補助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3。申報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補助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4。 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1.新認定(2020 年 1 月 18 日后認定的)的包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重點 實驗室等國家級研發機構。
2.新認定(2020 年 1 月 18 日后認定的)的包括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研發機構。
3.根據關于印發《清遠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清科〔2017〕45號)規定,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 開發中心(2020年前認定的,本政策不予補助)。
三、補助標準
1.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補助100 萬元。
2. 對新認定的省級研發機構,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補助50 萬元。
3.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給予每家最高一 次性補助 15 萬元。
同一檔次項目只補助一次,不重復補助。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前,已認定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再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 究開發中心的不予補助。在 2020 年 1 月 18 日后,先后認定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補助”原則進行兌現。
具體獎勵金額視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向所在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1) 《清遠市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升級發展補助資金申請表》;
(2) 補助資金使用方案(須含補助資金使用前或使用后產生的績效目標);
(3) 研發機構認定文件;
(4) 研發機構申報書;
(5) 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 企事業單位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 研發機構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以上資料加蓋公章。
2.初審。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 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 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補助項目清單 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企事業單位撥付資金。補助資金應依法繳納稅款。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電話: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與服務科 3666913。
附件:清遠市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升級發展補助資金申請表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類別
1. 承擔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獎勵。
2. 引進落地或獲得認定的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獎勵。
3. 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技術創新中心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承擔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2。申報引進落地或獲得認定的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3。申報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技術創新中心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4。
1. 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的企事業單位。
2.政策實施期內,獲得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相關 部門立項(批復)的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重大科學裝置等重 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 政策實施期內,引進落地或獲得認定的高水平創新研究院。
4. 政策實施期內,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技術創新中心。
三、獎勵標準
1. 對承擔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 給予支持,最高 500 萬元。
2. 對引進落地或獲得認定的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給予一次性 獎勵,最高 400 萬元。
3. 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 次性獎勵,最高 200 萬元。
具體獎勵金額視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向所在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1) 《清遠市支持重大創新平臺建設資金申請表》;
(2) 補助資金使用方案(須含補助資金使用前或使用后產生的績效目標);
(3) 國家、省創新平臺相關立項(批復)或認定文件;
(4) 創新平臺申報書;
(5) 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 企事業單位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 創新平臺建設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以上資料加蓋公章。
2.初審。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 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 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 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企事業單位撥付資金。獎勵(補助)資金應依法繳納稅款。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電話: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與服務科 3362806。
附件:清遠市支持重大創新平臺建設資金申請表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類別
1.新認定資質獎勵:對 2020 年后(含 2020 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獎勵。
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在我市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 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新認定資質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下 3 個條件。
1.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單位。
2. 申報單位必須具備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其中任意資格。
3. 孵化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在孵企業且第一次獲得資質 認定。
三、獎勵標準
1.新認定資質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分別給予 150 萬元、100 萬元、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已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再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不予補助。對已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再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予以差額補助 50 萬元。
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在我市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 10 萬元,每年每家總額不超 100 萬元。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份含電子版):其中申報新認定資質獎勵需要提供(1)、(2)、(4),申報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要提供(1)、(2)、(3)、(4) 。
(1) 《清遠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 孵化育成體系申報項目相關資質政府認定文件;
(3) 高新技術企業清單及其證明資料(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認定文件);
(4) 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上資料加蓋公章。
2. 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出具初審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審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 目清單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縣(市、區)財政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企事業單位撥付資金。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市科技局 高新技術科 3360585。
附件:清遠市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類別
1.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獎勵;
2.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即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牽頭建設單位)需同時 滿足以下條件:
1. 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的企事業單位;
2. 牽頭建設的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新認定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園區或星創天地。
三、獎勵標準
1.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
2. 對新認定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3.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星創天地,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
4. 對新認定的省級星創天地,一次性獎勵 15 萬元。
新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或國家級星創天地此前已獲 得市財政資金獎勵的,需相應扣除已獎勵額度。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均須加蓋公章):
(1) 《清遠市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
(2) 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園區核準建設文件或星創天地備案文件復印件;
(3) 農業科技園區或星創天地申報材料復印件(不含附件);
(4)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獎勵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由多個單位共同建設的,需經所有建設單位聯合簽字蓋章同意)。
2.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意見,連同申報材 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 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 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撥付資金。獎勵資金應依法繳納稅款。
五、本細則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同時接受并 積極配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六、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處理。
七、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0 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 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市科技局 農業農村與社會發展科 3371010。
附件:清遠市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支持或獎勵類別
1. 清遠市重大科技專項(具體由市科技局制定實施方案并組 織申報)。
2. 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配套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清遠市重大科技專項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2。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配套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 1 和 3。
1.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企事業單位。
2. 符合清遠市重大科技專項實施方案年度申報指南和通知 的有關要求,組織申報進行競爭性立項支持。
3. 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
三、支持或獎勵標準
1. 獲得清遠市重大科技專項立項支持的項目,按財政經費和自籌新增經費不高于1:3 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支持。
2. 政策實施期內,新獲得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立項的我市牽頭單位,給予每項一次性獎勵,最高 100 萬元。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申報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獎勵)
1.申報。每年進行 1 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1) 《清遠市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獎勵資金申請書》;
(2) 獎勵資金使用方案(須含獎勵資金使用前或使用后產生的績效目標);
(3) 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下發的立項文件;
(4) 項目申報書;
(5) 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 企事業單位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 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以上資料加蓋公章。
2.初審。高新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 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 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 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 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企事業單位撥付資金。獎勵資金應依法繳納稅款。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聯系電話: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與服務科 3666913。
附件:清遠市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獎勵資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