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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松山湖】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
2021-07-08

《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2021年度申報指南

《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政策”)2021年度組織申報內容包括第八條(二)、(三)、(四)、(五)和第九條(一),即創新型企業扶持獎勵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本政策第八條(一)、第九條(二)、第十條、第十一條支持措施2021年暫不組織申報。

一、申報及審批時間

(一)申報時間

全年受理申報。

(二)審批時間

2021年8月集中審批(7月底前申報項目);

本年度申報但未納入審批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審批。

二、申報要求

(一)創新型企業扶持獎勵

1. 資助標準

(1)對通過認定的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對通過認定的百強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3)對經審核符合雙三企業標準的高企,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4)對經審核符合雙五企業標準的高企,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2. 申報對象

瞪羚企業、百強企業、雙三企業、雙五企業。

3. 申報條件

(1)經東莞市科學技術局按《東莞市培育創新型企業實施辦法》認定的瞪羚企業;

(2)經東莞市科學技術局按《東莞市培育創新型企業實施辦法》認定的百強企業;

(3)雙三企業,同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3億元,且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達到3%的高企;

(4)雙五企業,同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且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達到5%的高企。

4. 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開戶許可證證明(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資料

瞪羚企業、百強企業提供認定名單公布通知文件(加蓋企業公章)。

雙三企業、雙五企業提供相應會計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加蓋企業公章)、高企證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

1. 資助標準

國家級孵化器100萬元、省級孵化器30萬元、市級孵化器10萬元。

2. 申報對象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

3. 申報條件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間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省級孵化器、國家級孵化器,未獲得過松山湖財政同類別資助(獎勵)的孵化器。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孵化器運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孵化器運營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孵化器運營單位開戶許可證證明(加蓋企業公章);

(5)各級孵化器需提供相應的下達通知文件復印件。

四、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

本辦法全年受理申報。申報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東莞松山湖禮賓路1號松山湖管委會A5棟313)。申報時間以提交完整規范的紙質資料時間為準。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如下:

1.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編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排列各項材料(資助申請表放前面),采用A4紙雙面打印并裝訂成冊(膠裝、線裝或打孔裝),整冊加蓋騎縫章。申報材料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714570579@qq.com。

2. 每申報一個條款支持填寫一份資助申請表。

對于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批及撥款

2021年8月集中審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據實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審核或評定、開展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并按本政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履行審核呈批手續,根據松山湖管委會審批結果,聯動松山湖財政分局做好資助經費撥付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助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默認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據本政策審批程序的需要,在擬資助項目社會公示環節向社會公示其申報事項的部分內容。

(三)申報單位應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關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實申報項目審核及政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六、咨詢方式

本申報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負責解釋。

業務咨詢電話:劉先生22220850,何小姐22224219。

附件:

1.《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項目申報書(封面及目錄模板)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2021年度申報指南

一、申報及審批時間

(一)申報時間

本政策第七條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措施在2021年7-9月受理申報,逾期視同放棄本年度申報;其余條款全年受理申報。

(二)審批時間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審批(7月底前申報項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審批(9月底前申報項目,第七條“企業研發投入補助”在本批次集中審批)。

本年度申報但未納入審批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審批。

二、申報內容

(一)企業研發投入補助

(二)科技項目獎勵

(三)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補助

1、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經費補助

2、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運營補助

(四)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資助

1、規上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獎勵

2、企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經費補助

3、規上企業境外研發機構獎勵

(五)研發機構認定獎勵

(六)港澳相關研發機構資助

1、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配套經費

2、港澳研發機構建設經費補助

3、港澳地區重點研發機構分支機構運營補助

三、申報要求

(一)企業研發投入補助

1、補助標準

按企業2020年度可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金額不高于5%的標準,每年最高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補助。

2、申報對象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規上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申報條件

(1)企業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企業已按有關政策向稅務部門申報2020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且符合稅法規定可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金額超過50萬元。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研發費用不為零的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電子稅務局系統上下載)。須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B表(A107012)。下載時間應在2021年8月31日前的90天內。

(5)企業類型的佐證材料,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系統中關于企業入庫信息的截圖,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廣東)”上填報的規上企業報表(注:規上工業企業請下載打印B204-1《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 》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規上服務業企業請下載打印F203《財務狀況》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限上批發零售企業請下載打印E204-1《 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銷售和庫存》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建筑業企業請下載打印 C204-1《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2021年第二季度報表PDF版并蓋公章)。

(二)科技項目獎勵

1、獎勵標準

根據本政策第八條,對承擔國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項目的單位,按其所獲立項單位資助金額的10%,在項目驗收通過后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根據本政策第二十一條,對在《東莞松山湖高新區獎勵國家、省、市科技項目暫行辦法》(松山湖發〔2018〕14號)實施期間獲得立項但未開展驗收的項目,在本政策實施期間驗收通過的,參照原辦法標準給予獎勵,申報對象、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按照原辦法執行。

2、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

3、申報條件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且所承擔的科技項目已獲得立項單位驗收通過。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項目立項文件;

(4)項目立項合同書;

(5)項目驗收通過的證明材料;

(6)立項單位項目資助資金的到賬憑證,如申請單位非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則需提供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轉撥資金的到賬憑證。

(三)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補助

1、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經費補助

(1)補助標準

對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給予50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

(2)申報對象

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依托單位。

(3)申報條件

a. 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科技主管部門批準組建技術創新中心;

b.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依托單位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4)申報資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c. 技術創新中心獲批立項組建的文件;

d. 與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合同書;

2、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運營補助

(1)補助標準

按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設立后年度研發投入的50%,連續三年給予運營補助,總補助金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和300萬元。

(2)申報對象

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設依托單位。

(3)申報條件

a. 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建設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科技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b. 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設依托單位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4)申報材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c. 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獲批建設或備案的文件;

d. 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設方案;

e. 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年度研發投入審計報告。

(四)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資助

1、規上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獎勵

(1)獎勵標準

對建立研發機構的規上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一次。

(2)申報對象

規上企業。

(3)申報條件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規上企業,且企業建有研發機構。

(4)申報材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c. 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廣東)”上填報的規上企業報表(注:規上工業企業請下載打印B204-1《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 》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規上服務業企業請下載打印F203《財務狀況》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限上批發零售企業請下載打印E204-1《 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銷售和庫存》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建筑業企業請下載打印 C204-1《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2021年第二季度報表PDF版并蓋公章); 

c. 研發機構建設佐證材料,包括研發場所照片、研發設備清單、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清單、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的會計賬或輔助賬等。

2、企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經費補助

(1)補助標準

對企業在國內雙一流高校建立的研發機構,或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發機構,按企業對該研發機構投入總額的20%最高給予1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

(2)申報對象

企業。

(3)申報條件

a.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企業;

b. 企業在國內雙一流高校建立研發機構,或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發機構,且該研發機構為本政策實施期內在建項目。

(4)申報材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c. 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協議書;

d. 研發機構建設佐證材料,包括研發場所照片、研發設備清單、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清單、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的會計賬或輔助賬等。

e. 企業對該研發機構經費投入明細清單及資金撥付憑證。

3、規上企業境外研發機構獎勵

(1)獎勵標準

對規上企業自建或與境外機構合作共建的境外研發機構,按每家境外研發機構5萬元標準獎勵所屬企業,每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萬元。

(2)申報對象

規上企業。

(3)申報條件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規上企業,且有關境外研發機構已經商務部門備案。

(4)申報材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c.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廣東)”上填報的規上企業報表(注:規上工業企業請下載打印B204-1《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 》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規上服務業企業請下載打印F203《財務狀況》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限上批發零售企業請下載打印E204-1《 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銷售和庫存》2021年6月月報PDF版并蓋公章;建筑業企業請下載打印 C204-1《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2021年第二季度報表PDF版并蓋公章); 

d. 境外研發機構在商務部門備案的佐證資料;

e. 境外研發機構建設佐證材料,包括研發場所照片、研發設備清單、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清單、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的會計賬或輔助賬等;

f. 如境外研發機構是與境外機構合作共建,則需要提供有關共建協議等佐證材料。

(五)研發機構認定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企業和新型研發機構新認定的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500萬元和100萬元;對其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30萬元;對其新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10萬元。

2、申報對象

企業、新型研發機構。

3、申報條件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企業和新型研發機構,其建設的研發機構在本政策實施期內新獲得國家、廣東省、東莞市科技主管部門關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研發機構獲得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文件。

(六)港澳研發機構資助

1、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配套經費

(1)資助標準

對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按照市級資助金額的1:1最高給予500萬元配套經費支持。

(2)申報對象

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的建設依托單位。

(3)申報條件

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

(4)申報資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c. 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獲得廣東省科技廳認定的文件;

d. 市級資助文件及資助資金到賬憑證。

2、港澳研發機構建設經費補助

(1)補助標準

對港澳高校、科研機構在松山湖設立的研發機構,按該研發機構建設投入的50%,連續三年給予建設經費補助,總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2)申報對象

研發機構的建設依托單位。

(3)申報條件

研發機構建設依托單位應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4)申報材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c. 港澳高校或科研機構對在松山湖設立研發機構的決策文件,及對該研發機構資金投入的佐證材料;

d. 研發機構建設佐證材料,包括研發場所照片、研發設備清單、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清單、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的會計賬或輔助賬等;

e. 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研發機構2021年以來建設投入的審計報告。

3、港澳地區重點研發機構分支機構運營補助

(1)補助標準

對港澳地區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按其設立后年度研發投入的50%,連續三年給予運營補貼,總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

(2)申報對象

有關分支機構的建設依托單位。

(3)申報條件

a. 有關機構為港澳地區獲得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分支機構,且獲得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建設或備案;

b. 有關分支機構的建設依托單位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4)申報資料

a. 《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b.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c. 港澳地區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松山湖設立分支機構的立項或決策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獲得相關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建設或備案的佐證材料;

d. 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分支機構2021年以來研發投入的審計報告;

e. 分支機構建設佐證材料,包括研發場所照片、研發設備清單、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清單、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的會計賬或輔助賬等。

四、申報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

本政策除第七條“企業研發投入補助”統一在7-9月受理申報外,其他項目全年受理申報。申報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東莞松山湖禮賓路1號松山湖管委會A5棟307科技促進科)。申報時間以提交完整規范的紙質資料時間為準。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如下:

1.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編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排列各項材料(資助申請表放前面),采用A4紙雙面打印并裝訂成冊(膠裝、線裝或打孔裝),整冊加蓋騎縫章。申報材料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報一個條款支持填寫一份資助申請表。

對于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批及撥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審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據實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審核或評定、開展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并按本政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履行審核呈批手續,根據松山湖管委會審批結果,聯動松山湖財政分局做好資助經費撥付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助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請“企業研發投入補助”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規范、準確歸集年度研發費用金額,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后續向稅務部門申請變更研發費用數據的,須在申請變更后1個月內主動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報備。凡為套取研發投入補助而虛增研發費用的,將按本政策第十九條追究責任。

(三)申報單位默認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據本政策審批程序的需要,在擬資助項目社會公示環節向社會公示其申報事項的部分內容。

(四)申報單位應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關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實申報項目審核及政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六、咨詢方式

本《申報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負責解釋。

業務咨詢電話:尹小姐、孫小姐,22891858、23078116

附件: 

1.《東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 資助項目申報書(模板)

 

《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2021年度第一批次申報指南(技術交易促進類)

《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政策”)2021年度第一批次組織申報內容包括第十一條(三)和(四)、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一),即技術轉讓及技術開發合同補助、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獎勵和技術轉移人才獎勵。其他支持措施另行制定細則并組織申報。

一、申報及審批時間

(一)申報時間

全年受理申報。

(二)審批時間

2021年10月集中審批(9月底前申報項目)

本年度申報但未納入審批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審批。

二、申報內容

(一)技術轉讓及技術開發合同補助

1. 技術轉讓、許可合同補助

2. 技術開發合同補助

(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獎勵

1. 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獎勵

2. 技術合同登記服務機構獎勵

3.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獎勵

4.技術轉移人才獎勵

三、申報要求

(一)技術轉讓、許可及開發合同補助

1. 技術轉讓、許可合同補助

(1)補助標準

支持企業承接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科技成果并在松山湖實施轉化,對產業化效果明顯的項目,簽訂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的技術交易額2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超過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技術轉讓、實施許可合同購買方獎勵。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2)申報對象

企業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企業。

2)申報的技術轉讓、許可合同需在距發布申報通知日前兩年內完成(以技術交易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3)申報的技術轉讓成果應已形成產品(服務)并實現銷售。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技術轉讓、合同補助資助申請表;

2)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雙方簽訂的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機構登記的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技術交易轉賬費用發票和收款憑證;

4)科技成果擁有方對該技術的法律狀況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新植物品種權證書,以及其它能夠證明其享有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權的證明文件;

5)科技成果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成果名稱、技術特征、所屬領域、技術水平、成果開發過程的簡要說明等;

6)在莞成果產業化效果的證明材料(如產品/產線照片、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

7)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2. 技術開發合同補助

(1)補助標準

鼓勵松山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東莞市內企業開展成果轉移轉化的協同創新,對于產業化效果明顯的項目,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的技術交易額2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超過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技術開發合同受托方獎勵,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2)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企業。

2) 申報的技術開發合同需在距發布申報通知日前兩年內完成(以技術交易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3)申報的技術開發成果應已形成產品(服務)并實現銷售。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雙方簽訂的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機構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交易轉賬費用發票和收款憑證;

4)科技成果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成果名稱、技術特征、所屬領域、技術水平、成果開發過程的簡要說明等;

5) 在莞成果產業化效果的證明材料(如產品/產線照片、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

6) 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及服務獎勵

1. 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獎勵

(1)補助標準

支持引進和培育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松山湖單位被科技部認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且經科技部考核,年度機構考核評價為優秀的,給予50萬元獎勵;評價為良好的,給予15萬元獎勵。每家機構僅獎勵一次。

(2)申報對象

擁有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資質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復同意在松山湖設立的高校分校區。

2)申報單位應為通過科技部認定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且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經科技部考核評價為優秀或良好。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文件。

4)實施辦法有效期內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考核評價證明材料。

5) 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2.技術合同登記服務機構獎勵

(1)獎勵標準

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獎勵制度,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機構,按技術合同認定額萬分之一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2)申報對象

擁有技術合同登記點資質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

2)申報單位應為東莞市技術合同登記二級點,且無不良記錄。

3)申報的技術合同登記需在2020年度完成(以認定登記證明上的登記時間為準)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技術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以及技術合同認定額的統計數據;

4)廣東省科技廳審核同意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點文件。

5)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3.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服務獎勵

(1)獎勵標準

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經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備案)促成松山湖單位發生技術交易,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費的50%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2)申報對象

經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備案的科技轉移服務機構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復同意在松山湖設立的高校分校區;

2)申報單位應為經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備案的科技轉移服務機構(備案程序詳見《關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創新創業活動、科技教育基地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

3)申報單位有與技術交易雙方(至少一方是松山湖單位)共同簽訂三方技術合同,或與其中一方(應為松山湖單位)簽訂技術中介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且技術合同或技術中介合同中載有服務機構提供技術轉移服務的相關條款;

4)申報的技術交易需在2020年度完成(以技術交易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5)技術轉移服務費以實際交易發生額為準。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技術合同復印件和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開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如屬于雙方簽訂的技術中介合同,應附上中介促成交易的技術交易合同相關材料。

4)技術轉移服務費實際交易發生額證明材料,如上年度技術合同對應的技術轉移服務費用稅務發票及銀行憑證等。

5)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三)技術轉移人才獎勵

1.獎勵標準

被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考核評定的中級技術經紀人、高級技術經理人和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獲得證書后在松山湖連續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滿1年,并促成技術交易的,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和2萬元獎勵。

2.申報對象

個人

3.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為在松山湖單位任職,或在松山湖開展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活動的個人;

4.申報資料

(1)中級技術經紀人/高級技術經理人/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資質證書;

(2)申報人取得資質后,在松山湖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滿1年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松山湖繳納的1年及以上的社保或納稅證明。作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提供在松山湖設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證明材料等。

(3)申報人取得資質后促成技術交易證明材料。

(4)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認為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報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準備申報資料,報送到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松山湖管委會A5棟210室)。對于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更正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申報資格。

(二)審核及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分批次對申報單位通過材料核實及實地考察的形式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松山湖官網向社會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面反映有關情況。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接到社會反映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做出處理并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對反映方做出答復。

(三)審批及撥款

公示期滿后,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擬資助名單報管委會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在松山湖官網發布資金下達通知,并根據資金撥付流程會同松山湖財政部門做好資金核撥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申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資助申請表,如同一單位有多個資助申請項,請填寫相對應數量的資助申請表。

(二)申報材料一式兩份,需制定申報資料目錄,并按照申報資料目錄的順序排列(資助申請表在最上面,其他材料按目錄順序附后),采用A4紙規格雙面打印并裝訂成冊(膠裝、線裝或打孔裝),合訂成冊后必須蓋騎縫章。裝訂不規范或未裝訂的材料,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574836676@qq.com。

(三)申報單位須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為開展審核和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享受本政策資助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會計處理,落實專賬管理制度。

六、咨詢方式

本《申報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負責解釋。

業務咨詢電話:22891996 盧先生;22897027 何先生

附件:

1.《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技術轉讓、許可合同補助/技術開發合同補助資助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獎勵資助申請表;

3.《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獎勵資助申請表;

4.《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技術合同登記服務機構獎勵

5.《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技術轉移服務人才獎勵資助申請表;

6.《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項目申報書(封面及目錄模板)

 

《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2021年度申報指南

一、申報及審批時間

(一)申報時間

全年受理申報。

(二)審批時間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審批(7月底前申報項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審批(9月底前申報項目)。

本年度申報但未納入審批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審批。

二、申報內容

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補貼、創新創業活動補貼、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參會補貼、科技教育基地獎勵、科技副校長工作補貼、科學技術獎獲獎對象獎勵。

三、申報要求

(一)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補貼

1. 資助標準

單個活動補貼比例為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補貼3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社團。

3. 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須在境內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活動應在事前填報《東莞松山湖高水平科技交流及創新創業活動備案表(2021)》,并報松山湖管委會科技教育局備案(備案程序詳見《關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創新創業活動、科技教育基地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

3.有多個主辦、承辦單位的活動,由第一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申報。

4. 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活動的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的基本情況、規模和規格,出席會議的領導嘉賓,活動的主要內容、成效等;

4.活動現場的彩色照片;參會人員簽到表(包括單位名稱、姓名、職務/職稱);

5.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發票、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的復印件。

(二)創新創業活動補貼

1. 資助標準

單個活動補貼比例為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補貼1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2. 申報對象、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具體參照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補貼的有關要求執行。

(三)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參會補貼

1. 資助標準

對參加境外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的會議注冊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同一單位同一活動最高補貼5萬元。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

3. 申報條件(滿足以下任一項即可)

1.申報單位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申報單位為高校分校區的,應提供獲得主管部門同意在松山湖設立分校區的批復文件。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或主管部門批復設立高校分校區的文件;

3.會議邀請函、參會人員名單、參會現場彩色照片;

4.會議注冊費用支付憑證及有關票據。

(四)科技教育基地獎勵

1. 資助標準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廣東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東莞市創客培育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同時獲得以上認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社團。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申報單位須在獲得科技教育基地認定前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或松山湖科協備案(備案程序詳見《關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創新創業活動、科技教育基地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認定結果等相關文件。

(五)科技副校長工作補貼

1. 資助標準

對聘請科技副校長的學校,每年給予5萬元補貼。

2. 申報對象

松山湖所轄中小學。

3. 申報條件

科技副校長由高層次科技人才擔任,且受聘前在松山湖單位全職或兼職開展科技工作1年以上。

4. 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高層次人才個人簡介;

(3)高層次人才在松山湖單位工作1年以上的證明;

(4)科技副校長聘書復印件。

(六)科學技術獎獲獎對象獎勵

1. 資助標準

(1)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給予500萬元獎勵;

(2)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和國家技術發明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人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3)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單位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第一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至第五完成單位減半獎勵、第六及以后完成單位不予獎勵);

(4)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獎勵;

(5)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給予100萬元獎勵;

(6)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人,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7)對獲得廣東省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單位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第一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三完成單位減半獎勵、第四及以后完成單位不予獎勵);

(8)對獲得廣東省科技合作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萬元獎勵。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科技社團,及個人。

3. 申報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申報對象為單位的,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且獲得獎項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是松山湖單位;

(2)申報對象為個人的,須在松山湖單位全職或兼職工作,且個人獲得獎項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是松山湖單位。

4. 申報資料

(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申報對象為單位的,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申報對象為個人的,須額外提供與松山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復印件,及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復印件;

(4)獲獎文件復印件;

(5)獲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是松山湖單位的有關證明。

以上第(2)、(3)項資料按實際情況提供一項即可。

四、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

本辦法全年受理申報。申報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科技促進科(東莞松山湖禮賓路1號松山湖管委會A5棟307)。申報時間以提交完整規范的紙質資料時間為準。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如下:

1.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編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排列各項材料,采用A4紙雙面打印并裝訂成冊(膠裝、線裝或打孔裝),整冊加蓋騎縫章。申報材料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報一個條款支持事項填寫一份資助申請表。

對于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批及撥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審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據實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審核或評定、開展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并按本政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履行審核呈批手續,根據松山湖管委會審批結果,聯動松山湖財政分局做好資助經費撥付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助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默認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據本政策審批程序的需要,在擬資助項目社會公示環節向社會公示其申報事項的部分內容。

(三)申報單位應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關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實申報項目審核及政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六、咨詢方式

本申報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負責解釋。

業務咨詢電話:彭小姐,0769-22892037。

附件:1.《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項目申報書(封面及目錄模板)

 

 

《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2021年度申報指南

《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政策”)2021年度組織申報內容包括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即國際重大科技項目配套支持、企業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補助和國際高水平源頭創新成果獎勵。本政策第六條、第七條支持措施按第十二條規定另行組織申報;第九條支持措施2021年暫不組織申報。

一、申報及審批時間

(一)申報時間

全年受理申報。

(二)審批時間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審批(7月底前申報項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審批(9月底前申報項目);

本年度申報但未納入審批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審批。

二、申報要求

(一)國際重大科技項目配套支持

1. 資助標準

支持松山湖單位組織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經評審,按所獲立項單位分配金額的1:1最高給予1000萬元配套支持。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和企業。

3. 申報條件

  1. 申報單位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 申報單位屬于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承擔單位,且獲得批準立項單位分配的項目經費;
  3. 申報單位承擔的國際重大科技項目屬于2021年在研項目。 

4. 申報材料

  1. 《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 作為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的佐證文件;
  1. 獲得立項單位分配的項目經費的到賬憑證。

(二)企業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補助

1. 資助標準

支持企業獨立、聯合或委托國內外高校與科研機構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每年評選擇優補助不多于10家企業,按企業2021年以來實際投入的20%,給予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補助。

2. 申報對象

企業。

3. 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申報單位獨立、聯合或委托國內外高校與科研機構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項目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申報通知發布日三年),并在2021年投入了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經費。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對企業自行立項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項目,提供企業立項決策文件、項目任務書及研究計劃等;對企業聯合或委托國內外高校與科研機構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項目,提供有關合作或委托研究協議,以及有關研究費用劃撥憑證;

4.項目研究開發總結報告;

5.項目進展情況的有效證明, 如:產品測試報告(如第三方權威檢測報告)、專利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論文論著、樣機樣品圖片等;

6.項目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資料;

7.2021年以來截至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企業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明細表(列支實際用于項目研究支出的、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相關科目的直接費用,不得列支基建費、管理費用;付款時間、記賬時間及發票時間均須在2021年),并提供每個科目中相關支出金額最大一筆的記賬憑證、發票、付款憑證等單據。

(三)國際高水平源頭創新成果獎勵

1. 資助標準

支持松山湖單位在《Science》《Nature》《Cell》發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論文,對松山湖單位為第一署名單位的論文,給予松山湖單位的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每篇總額10萬元獎勵;對松山湖單位為第二或之后署名單位的論文,給予松山湖單位的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每篇總額5萬元獎勵。

2. 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和企業。

3.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須在松山湖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納入松山湖財政;

2.申報單位作為論文署名單位,在《Science》《Nature》《Cell》發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論文。

3.論文的在線公開發表時間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

4.申報材料

1.《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3.在線公開發表論文復印件;

4.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申報單位工作證明。

四、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

本辦法全年受理申報。申報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科技促進科(東莞松山湖禮賓路1號松山湖管委會A5棟307)。申報時間以提交完整規范的紙質資料時間為準。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如下:

1.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編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排列各項材料(資助申請表放前面),采用A4紙雙面打印并裝訂成冊(膠裝、線裝或打孔裝),整冊加蓋騎縫章。申報材料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報一個條款支持填寫一份資助申請表。

對于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將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批及撥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審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據實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審核或評定、開展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并按本政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履行審核呈批手續,根據松山湖管委會審批結果,聯動松山湖財政分局做好資助經費撥付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助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默認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據本政策審批程序的需要,在擬資助項目社會公示環節向社會公示其申報事項的部分內容。

(三)申報單位應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關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實申報項目審核及政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四)為保障本政策預算資金安排,有關單位組織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或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獨立、聯合或委托國內外科研院校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請于有關項目立項后一個月內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備案項目信息。

六、咨詢方式

本申報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負責解釋。

業務咨詢電話:周先生,22892027

附件:

1.《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資助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項目申報書(封面及目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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