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辦法的政策背景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大灣區工作,2019年10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與市科技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聯合印發《惠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惠財法字〔2019〕14號),該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現已期滿失效。為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現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市財政局牽頭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實享受到政策紅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人才認定及補貼程序、監督管理等事項,《辦法》內容共十五條,執行時限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明確人才認定的標準。細化了我市可享受補貼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標準。包括基本條件、資格條件和限制條件。
(二)明確補貼申請的受理部門和時間。市科技局負責境外高端人才的認定和財政補貼的受理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境外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財政補貼的受理審核。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以自愿申報為原則,在所屬納稅年度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集中受理一次。
(三)明確實施時間。《辦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規定的執行時限內的,適用本辦法。
附件: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惠財規【2021】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