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數字產業集聚試點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發展軟件與信息服務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粵工信信軟〔2020〕137 號)《關于推動東莞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東制造辦〔2020〕1號)《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工信〔2021〕118號),推動建設一批發展定位清晰、產業基礎良好、創新體系完善的數字產業園區,重點打造包含軟件研發、信息技術服務、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產業的市內集聚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數字產業集聚園區是指符合全市產業發展規劃、環保政策和公共服務方向,能夠為一定數量的數字產業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適配驗證、體驗推廣、企業孵化、投資融資、法律服務、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東莞市數字產業集聚試點園區(以下簡稱“試點園區”),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組織認定的規劃布局合理、基礎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完善、發展定位為數字產業的新型產業園區。
第四條 試點園區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范的原則。市工信局負責試點園區的認定、管理及服務指導工作;各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層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園區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東莞市規劃至2025年在全市范圍內共認定試點園區不超過5個。
第六條 本辦法數字產業統計范圍包括兩類,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7)中的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分類63、64、65),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行業分類39);工業軟件、嵌入式系統軟件、工業互聯網、車聯網、信息技術服務、人工智能、5G、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的經濟主體。市工信局可根據國家、省、市對數字產業的新統計要求進行統計范圍動態調整。統計園區承諾發展目標完成情況時,不計入非獨立法人主體的數據。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報試點園區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必須是在市內注冊成立兩年以上,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園區管理規范,設有獨立、完善的運營管理機構。
(二)發展定位清晰。園區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數字產業特色和示范引領作用,規劃目標切實可行,已制定相應的投資和實施計劃。主要發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工業軟件、嵌入式系統軟件、工業互聯網、車聯網、信息技術服務、人工智能、5G、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平臺經濟等。
(三)屬地政府支持。屬地政府已出臺或承諾一年內出臺支持數字產業在園區集聚發展的政策措施,配套市級扶持資金,在人才公寓、空間規劃、資金預算、配套設施等方面優先滿足園區發展需求。
(四)產業基礎良好。年度數字產業營業收入達10億元,已入駐數字產業企業達30家,數字產業從業人員總數不少于1000人、具有相當數量軟件高級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及復合型人才,入園企業總稅收貢獻實現正增長。
(五)配套設施齊全。園區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建筑面積不小于30萬平方米,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較完善,具有較好的科技、教育、居住等周邊環境,豐富的數字產業、軟件行業人才資源,有軟件企業孵化功能、創新創業平臺,以及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和通信網絡設施。
(六)服務體系完善。園區具有較完善的數字產業、軟件企業發展技術支撐體系和后勤服務體系,較強的社會資源組織能力,與相關大學院校、科研院所、服務平臺機構、商協會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初步形成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體制。
(七)發展目標承諾。園區應積極招引軟件與信息服務業等數字產業企業和人才入駐,須承諾截至2025年底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主體集聚方向。數字產業企業入駐數量原則上不低于200家,且占比不少于試點園區企業總數的50%;其中,規上企業不少于50家。園區內有數字產業名企名品名人。
2、規模集聚方向。數字產業企業年營收總額原則上不低于50億元,且占比不少于試點園區產業規模的50%。園區內有數字產業名企名品名人。
3、人才集聚方向。數字產業人才數量原則上不少于1萬人。園區內有數字產業名企名品名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條 具體申報和認定流程如下:
(一)市工信局印發申報通知。市工信局根據國家、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印發申報通知。
(二)園區申報。園區自愿申報,按屬地原則向基層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鎮街初審。基層主管部門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匯總報市工信局。
(四)現場評審。市工信局就申報單位是否存在不適宜認定或資金支持的情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同時組織專家對通過基層主管部門初審的園區進行評審、實地考察。
(五)公示。市工信局根據現場評審結果擬定試點園區名單,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進行公示。
(六)認定。試點園區名單經社會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市工信局發文予以認定。
第四章 扶持范圍與方式
第九條 根據《關于推動東莞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東制造辦〔2020〕1號)《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工信〔2021〕118號)精神,由市財政安排專項扶持資金,用于試點園區的企業引進、重點企業培育、服務生態優化等。
第十條 軟企租金補助項目。對2021年1月1日后新入駐試點園區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對其實際新增租賃、購置或使用面積按照每月實際支付租金的額度且不高于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多補助36個月。鎮街(園區)按1:1比例進行配套扶持。
第十一條 軟企經濟貢獻增量獎勵項目。對試點園區內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按當年經濟貢獻增量部分連續三年進行獎勵,第一年和第二年獎勵金額不超過其經濟貢獻增量的100%,第三年獎勵金額不超過其經濟貢獻增量的70%。所需資金由市和鎮街(園區)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擔。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建設獎補項目。支持試點園區聯合第三方在園開展服務平臺建設,投入范圍可包括智慧園區建設、數字產業公共展廳建設、承辦招商引智大型活動、承辦人才項目供需對接品牌活動、軟件項目攻關基地場地費用、軟件人才認證培訓活動等方向。市財政按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的50%給予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為500萬元。鎮街(園區)按市獎補資金50%的比例進行配套扶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動態管理
(一)試點園區實行動態管理,自認定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試點園區每年一季度需向市工信局申請復核。園區數字產業企業數量、營收規模或從業人才數量有增長,階段性發展情況符合發展規劃的,視作復核合格,保留試點園區稱號;復核不合格的,由市工信局公告撤消試點園區稱號,不再享受試點園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二)2019年市工信局認定的試點園區(南城天安數碼城、松山湖光大We谷)參照本辦法執行,自本文印發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享受相關政策扶持。
(三)試點園區應自覺接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配合開展工作。試點園區每個季度應向市工信局提交園區發展情況的報告,反映企業需求,并如實提交入駐數字產業企業、軟件企業發展動態和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 基層主管部門要建立試點園區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試點園區的發展情況,積極創造發展條件,及時提供政策信息,牽頭落實基層扶持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試點園區稱號:
(一)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政處罰的,或被司法機關處罰的,或受行業組織處分的;
(二)不及時或不如實提供企業信息的;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應當撤銷試點園區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試點園區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基層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重新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