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態園)科創局、各鎮(街)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根據《關于印發<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辦〔2015〕84號)(見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開始受理2017年第一批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認定和評定申報工作,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申報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必須是在我市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并符合“八有”條件,即有孵化場地、有孵化企業(項目)、有孵化團隊、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設施、有孵化服務、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機制等,具體參照《實施辦法》第五條。
(二)申報評定條件
市級孵化器分為A檔、B檔、C檔三個等次,評定的維度具體參照《實施辦法》第七條和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認定材料
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1、《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附件2);
2、法人資格證明;
3、孵化場地證明材料和孵化場地功能劃分圖(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4、孵化企業(項目)和畢業企業(項目)情況表,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清單、人員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5、孵化器運營管理團隊人員清單、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清單及證明材料;
6、為在孵企業(項目)提供的優惠服務政策;
7、孵化設施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8、開展包括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知識產權、法律和項目路演等方面服務的說明和證明材料;
9、所聘任創業導師的清單及聘任協議,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10、所設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驗資證明、投資案例、投資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
11、有關管理和運行制度,包括遴選、畢業和淘汰機制;
12、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評定材料
申請市級孵化器評定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1、《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定申請書》(附件3);
2、法人資格證明;
3、孵化場地證明材料和孵化場地功能劃分圖(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4、孵化企業(項目)和畢業企業(項目)情況表,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清單、人員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5、孵化器運營管理團隊人員清單、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清單及證明材料;
6、開展包括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知識產權、法律和項目路演等方面服務的說明和證明材料;
7、所聘任創業導師的清單及聘任協議,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8、所設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驗資證明、投資案例、投資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程序
(一)填報
采用網上填寫申請書和提交書面材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單位進入東莞市科技業務申報管理系統(http://59.36.14.9/ujet/)填寫申報書。首次申報的單位必須注冊新帳號。
(二)審查
申報單位網上提交申報書后,由所屬鎮街(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在網上進行審查;市科技局業務科室網上進行受理。
(三)報送
申報單位經市科技局網上受理后,須打印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報所屬鎮街(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加蓋意見,報送到市科技局業務受理窗口。
所有書面材料應按A4規格按順序合并用線裝或膠裝裝訂成冊,對每一頁面依序連續編寫頁碼(手工或打印編寫頁碼)。
四、申報時間
(一)網上申請提交截止時間: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下午17:30前。
(二)網上審核截止時間:2017年3月7日(星期二)下午17:30前。
(三)書面材料提交截止時間: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17:30前,書面材料須按時送達市科技局科技業務受理大廳。
五、注意事項
(一)國家級孵化器和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時,可不申請評定;非國家級、省級或市級孵化器申請認定時,必須同時申請評定。
(二)在孵企業數量統計截止到2017年2月26日。
(三)請各鎮街(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發動相關單位進行申報,并參照《關于協助做好2015年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評定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工作的通知》(東科函〔2015〕417號)的要求做好形式審查工作。
(四)申請單位須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須自行承擔包括知識產權糾紛在內的一切風險。
(五)所有申報材料申請單位必須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報材料不予退還。
特此通知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