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擬定了《中山市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發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于2021年9月1日下班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局聯系人粵政易,逾期未復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黃賢黎;聯系電話:88330620)
附件:
中山市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的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和科學事業費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中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
在我市實施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中央和省級有關部門委托我市執行的科技項目,若無相關管理規定的,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的對象是參與相關科研活動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以及與科技業務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等。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計劃、資質認定等創新活動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申報材料、合同或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核查結果等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獎懲并舉、激勵創新、寬容失敗、嚴守規矩、防止腐敗、統籌監管和共享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牽頭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監管體制,會同各鎮街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信用異常情況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實施過程中的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本領域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對所轄各類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開展日常檢查,主動及時上報科研失信情況,與市科技局聯合開展失信行為核實調查。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規定或約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員應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自覺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按照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完成項目任務。第三方機構應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章 科研信用評價分類
第九條 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制度,依據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表現進行評價,分信用良好、信用異常、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
信用良好: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遵守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履行科研責任和義務,奉行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范,連續5年以上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一般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失信:
(一)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二)未經市科技局審批同意,擅自對承擔的科研項目進行重大變更,或項目實際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備,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三)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者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無故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后,未按規定辦理項目終止程序導致項目強制終止,但未造成財政資金損失;
(五)故意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同級財政資金,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情節較輕的違紀違規、違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或者科研誠信承諾書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
(一)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二)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四)拒不配合過程管理、監督檢查、驗收和評估評價工作,對相關整改要求或者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情節惡劣;
(五)主管部門作出追回財政資金處理決定后,經反復催促未按要求退還財政資金;
(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范及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等行為;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違紀違規、違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或者科研誠信承諾書約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失信:
(一)違反信用承諾或專家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提交不實評審、論證、咨詢結論并導致不良后果;
(二)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代評,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累計3次及以上;
(三)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則,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監督檢查資格;
(二)違反有關規定,對與項目承擔單位或相關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聲明實行回避并導致不良后果;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者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四)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出具嚴重失實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六)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七)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八)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九)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則,并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失信:
(一)違反信用承諾或科技服務合同主要條款,不配合完成科技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導致提供科技服務質量不合格;
(二)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偽造、虛構、篡改材料及數據,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屬于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二)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需保密的信息;
(三)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偽造、虛構、篡改材料及數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四)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務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結論;
(五)違反回避制度要求,對服務事項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六)其他未認真履行科技服務職責,并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的情形;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獎懲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責任主體在開展科研活動前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違反承諾的不良后果,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科研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的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 對信用良好的責任主體,可予以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或頻次。在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 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市科技局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四)暫停財政資金撥付、追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終止在研項目執行或取消立項;
(五)撤銷已獲得的資質認定、榮譽稱號和獎勵,收回財政補助或獎勵資金。
(六)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至永久參與科研活動和服務的資格;
(七)將相關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頻次;
(八)向有關部門通報失信行為;
(九)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應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本辦法失信懲戒措施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發生一般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取消科技業務申報及資金安排資格2年;
(二)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取消科技業務申報及資金安排資格5年;
(三)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人機構和自然人責任主體取消科技業務申報及資金安排資格5年以上直至永久。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問題線索,并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三)主動退回因失信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通過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研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失信行為的承諾;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拒不配合調查工作,或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
(五)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
(六)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第二十二條 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糾正其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限屆滿后,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二十三條 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整改態度端正,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或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申請提前修復信用,經市科技局核實,可減少懲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但一般失信行為懲戒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懲戒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五章 失信行為處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涉嫌弄虛作假、違背科技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項目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主體應積極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的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受理舉報需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失信行為的事實、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主體擬做出的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責任主體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前,有證據表明有關責任主體存在違規行為并已經造成惡劣影響,或者財政資金面臨嚴重損失風險的,有權采取暫停撥付相應財政資金、暫停受理相關責任主體申報新的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暫停相關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等措施,防止影響或者損失擴大。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告知責任主體,并送達處理對象,抄送處理對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并且可以視情通知處理對象所屬相關行業協會。
送達方式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保密相關規定送達。對影響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的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措施等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復查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第三十條 原則上,市科技局應自收到復查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限制或者取消資格期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已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暫停活動的,暫停期限可以折抵處理期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科研相關責任主體所涉及的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山科發〔2018〕335號)、《中山市科技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中山科發〔2016〕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