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市政府七屆第109次常務會議對《汕尾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要求和修改意見。我局按照會議要求,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暫行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5日,相關意見和建議請發送至我局規劃法規科郵箱ghfgk3365636@163.com,聯系電話0660-3365636。
如有提出意見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汕尾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暫行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9月7日
汕尾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暫行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并經成果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成果。
本暫行規定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必須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維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成果轉化
第五條 支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轉化實施科技成果,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自主創新成果的轉化實施。
第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依法通過聯營、投資、技術轉讓、參股、控股等方式,與企業、農業經濟組織和個人聯合建立科工貿、科農貿一體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識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科技人員進行激勵,促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實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職務創新成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與科技人員依法約定成果使用、處置、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項目立項單位與項目承擔者在簽訂項目合同時,應當約定成果轉化期限,明確未在約定期限內實施轉化的,可以由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實施成果轉化。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十條 市財政每年投入4000萬元,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科技成果交易資金補貼;
(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創建補貼;
(三)科技成果轉化貸款貼息;
(四)科技成果轉化設備購買補貼;
(五)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
(六)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
第十一條 我市有關科技成果轉化單位與科技成果持有人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按單一科技成果轉讓交易額的50%、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額度,給予科技成果轉化單位資金補貼。
第十二條 支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創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
創建科技成果交易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評估、成果推介、交易經紀等服務的,按照其年成果轉化服務經營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創建并經認定為市級科技成果中試基地的,對其中試設備購置費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創建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按下列標準補貼:獲得國家認定的,按2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省級認定的,按1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市級認定的,按5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創建眾創空間的,比照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補貼標準的50%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融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為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提供貼息,貼息范圍為科技成果轉化單位上一年度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支付的貸款利息。單一成果最高貼息不超過50萬元。單一成果貼息支持累計不超過2年,最高貼息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因轉化科技成果需要,購買生產、檢測等設備的,按其設備購買總額的20%、最多不超過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十五條 對科技成果到我市孵化器、加速器進行孵化育成,或到我市中試基地進行成果中試的,給予孵化育成場地租金或中試費進行一次性補貼。單一成果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付費的50%,且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 設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專項,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優先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其系統等科技成果轉化實施。
第十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支持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攜帶科技成果來汕尾市轉化實施。引進人才和科技成果實施者待遇按《汕尾市紅海揚帆人才計劃》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后形成產業化、規模化,成果轉化單位需新建或者新購置生產經營場地的,可優先給予安排,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享受國家、省和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規定或者與成果研發團隊、完成人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可以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可以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
科技人員與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市制定實施的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文件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