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規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構建優良科技創業生態,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20〕114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粵科高字〔2021〕2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開拓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六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組織認定與管理,各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項目申報的合規審查、推薦、指導管理等,同時接受市級監督檢查。
第二章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佛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服務平臺登記備案,且至少報送半年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配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四)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60%。
公共服務面積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五)具備天使投資功能,每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不低于2家。
(六)配有專職的運營管理團隊,至少聘任1名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七)設立線上服務平臺,為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1家。
(八)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創業團隊每年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于2家。
(九)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8場次。
第八條 眾創空間的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或其他群體。
(二)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三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佛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備案,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
(二)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60%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三)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1家以上。
(四)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五)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專利轉化、融資對接、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不低于15%。
(七)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
(八)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第十條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市級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市級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2家,要求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家以上。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三)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市級科技企業加速器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佛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備案,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加速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給入駐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小試中試場地、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三)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四)配有專職的經營管理團隊,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 。
(五)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六)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5%。
(七)入駐企業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40%以上。
(八)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10%。
(九)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專利轉化、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第十四條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優選入駐企業,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入駐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二)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五條 加速器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第五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認定工作。各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后推薦至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八條 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自動納入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范圍。載體名稱、運營主體、孵化面積和場地位置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須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確認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或撤銷建議。
第十九條 納入管理范圍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當按照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二十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建立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每年對納入管理范圍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眾創空間、孵化器)開展運營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運營評價結果分別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連續兩年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參加運營評價的,取消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資質。
第二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六章 提升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入駐企業(團隊)健康快速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孵化載體形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鏈條,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通過自設、合作等方式設立孵化基金,暢通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進,推動孵化載體加強與銀行、創投機構、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載體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功能。
第二十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開展粵港澳臺或國際的交流合作、技術轉移等業務,打造面向國際、面向港澳臺的孵化載體。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要加強和促進各孵化載體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開展行業共性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我市孵化事業的良性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佛山市眾創空間運營評價指標體系
2.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