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肇慶市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資助資金是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安排用于推動我市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知識產權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知識產權資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競爭擇優、公平公開、績效導向、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指導申報單位或個人按照指南要求申報,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編制資金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視工作需要對資金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庫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具體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并配合本級市場監管局做好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推薦項目,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和監管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反饋和糾正存在問題,并按規定開展績效核實評價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扶持資金使用主要采取事后獎補和視財力錯期配置方式。市場監管部門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取得知識產權或相關認證后,經評審和依程序審批后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資金補助。
第八條 資金主要扶持范圍
(一)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包括資助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高價值專利創造和商標,并對獲得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等。
(二)推動知識產權運用。包括扶持開展知識產權交易、投融資、運營、產業化等工作。
(三)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涉外應對等。
(四)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包括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推動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體系,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等。
(五)提升知識產權服務。包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推進等。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九條 本市企業實現高價值發明專利“破零”并實現產業化生產的,對申請單位一次性扶持不超過0.5萬元。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75萬元。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公布的專利獎獲獎名單按實核定,標準如下:中國專利獎配套獎勵,金獎每項10萬元,銀獎每項8萬元,優秀獎每項5萬元;廣東專利獎配套獎勵,金獎每項5萬元,銀獎每項3萬元,優秀獎每項2萬元,發明人獎每人1萬元。
在本市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工作且在該單位連續繳納社保至少滿1年,首次考取了專利代理師資格,申報資助期間仍在該單位工作的專利人才給予不超過0.5萬元一次性扶持。
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25萬元。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扶持,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提起侵權訴訟扶持、專利海外維權扶持、“馳名商標”認定保護扶持和商標海外保護扶持。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提起侵權訴訟扶持。本市企業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最終判定侵權成立的,每件涉案專利給予一次性扶持1萬元。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扶持不超過5萬元。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
(二)本市企業在中國境外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最終判定侵權成立的;或在中國境外積極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最終判定侵權不成立的,每件專利海外維權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5萬元)扶持。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
(三)本市企業商標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每件給予一次性5萬元扶持。
(四)本市企業商標注冊為中國境外商標的(包括通過馬德里商標注冊和單一國家注冊)進行海外保護的,每件商標給予不超過0.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本市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每家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元、2.5萬元的扶持;被認定為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扶持。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三條 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本市企業,補貼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給予不超過1.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列入資助范圍。
首次通過《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本市高校,補貼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列入資助范圍。
首次通過《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本市科研院所,補貼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給予不超過1.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列入資助范圍。
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15萬元。
第十四條 本市企業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根據企業申報,對已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過15%比例給予一次性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貸款貼息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5萬元。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25萬元。
第十五條 本市企業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根據企業申報并提交的實際支付給保險公司的費用憑證,按照最高不超過15%比例給予一次性保險費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保險費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0.5萬元。申請本條補貼的企業,需同時提交保險費用憑證以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憑證等申報材料。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根據企業申報,對已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0.5%給予一次性貸款擔保費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擔保費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25萬元。本項扶持資金每年不超過6.25萬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三年,總資助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如果申請扶持的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而申請第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項目扶持資金總量超過該條款上限資金量,則按該條款上限資金量平均分配至每個符合條件的申報個體。
如果申請扶持的年扶持資金總額超過100萬元,則先按照各條款上限資金量占本年申報總上限資金量的比例重新分配,確定各申報條款的資金量,然后再按該條款分配原則平均分配至每個符合條件的申報個體,具體由市市場監管局與市財政局商定。
第五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廣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當年支持范圍、內容及方式。申報單位或個人按照指南要求申報項目或資金補助。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采取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的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擇優向市市場監管局推薦。市屬單位和省駐肇單位直接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申報材料。對近三年有涉及《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予推薦。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財政局確定的每年資金扶持額度,對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經審議決定擬立項項目,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廣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市場監管局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進行異議處理,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廣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經審批同意后,市財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將資金下達到相關部門或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財政局;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財政局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相關部門,由部門兌現到資助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實施項目,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并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扶持措施與我市相關政策有重疊、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