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2〕10號)、《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中山市科技創新強市十五條》(中府〔2024〕1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中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規范管理,加快推動新型研發機構提質增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引進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牽頭單位簽訂合作協議給予支持的獨立法人機構,機構性質類型包括登記設立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等。新建或已建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發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布局和發展,開展市級專項資金扶持、績效評價、運營管理等工作,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新型研發機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審核工作;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按規定協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審計部門依法對新型研發機構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教體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對新型研發機構予以支持和管理。
鎮街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落實配套支持、日常服務等。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須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合作共建
第五條 組建新型研發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建設目標,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引進培育高水平創新團隊,促進中山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新質生產力。
(二)有明確的投入規模,“一事一議”約定共建期內中山財政投入總額及給付條件。鼓勵共建高校院所出資或引入社會資本、風險投資等參與共建。
(三)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圍繞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等,科學合理設置考核指標,既有科研指標,也有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貢獻。
(四)有明確的建設期限,共建期一般5年。共建期結束后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確需給予二期建設支持的,應報請市政府審批。
(五)有明確的運營團隊,團隊核心成員應主要由共建高校院所派出并在中山全職工作。團隊成員應具有較強的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市場運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其他專業經驗。
(六)有明確的運營場地,并按照自身發展需要做好場地使用規劃。
第六條 組建審批流程:
(一)由相關鎮街或市屬部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與共建高校院所開展洽談,研究制訂合作協議和建設方案,并履行專家論證、征求部門意見等程序。
(二)相關鎮街或市屬部門將共建事宜按程序報市政府審議。
(三)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或者由市政府委托牽頭單位與共建高校院所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章 績效考核
第七條 實行新型研發機構年度考核機制。考核指標依據合作協議和建設方案制定,重點考核投入產出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運營、經費使用、場地使用、成果轉化、產業孵化、科技服務、人才引進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年度考核內容是機構上一運營年度的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具體考核方案或實施細則由牽頭單位制定并實施。
第八條 考核工作流程:
(一)新型研發機構根據考核辦法按年度考核指標填寫自評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報牽頭單位。
(二)牽頭單位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新型研發機構提交的佐證資料進行核查和實地考察,出具考核評價報告。
(三)考核初步結果反饋新型研發機構征求意見。
(四)考核結果經牽頭單位審定后生效,反饋新型研發機構,抄送有關部門和共建高校院所。
第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考核得分80-100分)、合格(考核得分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考核得分60以下,不含60分)三個等級。
第十條 共建期內的新型研發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成立獨立法人主體后,撥付第一年度扶持經費;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當年專項資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當年專項資金按80%額度的撥付,當年經費若已超額撥付的,需在下年經費中扣減相應的額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予撥付當年專項資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牽頭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通報共建高校院所。
第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或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由牽頭單位報市政府批準后終止與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
第十二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考核與高管(副職以上領導)績效薪酬掛鉤機制。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高管年薪不得超過當年薪酬的50%。具體薪酬發放標準由新型研發機構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報理事會審定后實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采用適合科研管理規律的扁平化、靈活性的管理架構,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統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以下統稱“院長”)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范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由牽頭單位與共建高校院所共同商定。理事會負責選定院長和副院長,制定修改章程、審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薪酬分配、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長擔任。院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立院長辦公會、院務會、學術(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集體決策議事制度,實行科學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機構應提高理事會會議議題質量,機構在召開理事會前,應提交完整的資料至牽頭單位,完成資料審核和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工作,經審核同意后再確定召開時間。市政府可委托有關人員參與機構理事會,按“定崗不定人”原則由相關部門和鎮街按需臨時委派、機構備案后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可通過書面等形式繼續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對財政投入大的新型研發機構,市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并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后,從相關鎮街、機關事業單位或國企選派干部到機構擔任行政副職或黨組織書記,在日常管理、財務、黨建等方面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制定重大決策基本規則、決策程序、監督責任等機制,以及人力資源、科研項目、財務資產、重大設備、安全保密和知識產權等管理制度,并按規定向牽頭單位報備。
第十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轉化制度。機構使用我市專項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歸屬中山所有,由機構代表中山持有。機構形成的科技成果,應優先在中山市內實施轉化;重大科技成果在市外轉化需報理事會批準。機構科技成果對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應當遵從市場定價原則,通過協議定價、評估、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作價,最終價格按照各方共同認可的市場價值確定。
第十八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科學公正、透明公開的科研項目立項評估體系,設立與整體戰略方向相匹配的項目篩選標準,重大項目立項需與牽頭單位加強溝通,分析研討項目產業化前景、轉化成功率,提升立項的精準性、科學性。機構應向牽頭單位及時報告重大研發成果、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牽頭單位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協調可能出現的問題,確保項目按計劃有序推進。
第十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落實年度報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牽頭單位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報告上年度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確定下年度工作計劃、績效目標等事項。登記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按有關規定還需同步向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專項項目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其用途,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支出審批權限和程序,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列示內容真實,憑證附件信息完整。
第二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技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主動申請納入科技統計單位目錄,完成相關年度的國家科技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在共建期滿半年內向牽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如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需在共建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驗收工作流程:
(一)新型研發機構提交驗收申請書、建設工作總結和驗收指標佐證材料。
(二)牽頭單位對驗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反饋審核意見。
(三)審計部門對機構共建期內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四)牽頭單位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現場驗收,綜合專項審計報告提出驗收結論。
(五)驗收結論由牽頭單位報呈市政府審定,并反饋機構和共建高校院所。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兩類。新型研發機構較好地完成合作協議和組建方案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驗收通過。合作協議和組建方案的任務目標完成不理想,或建設經費未進行專項管理、擅自挪用、弄虛作假的,或逾期一年未提交驗收資料的,驗收不通過。驗收不通過的機構需進行整改,一年內整改完畢后可重新申請驗收。驗收仍不通過的,由牽頭單位報市政府批準后終止與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
第六章 資助方式
第二十七條 對共建期內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財政部門按合作協議及考核結果給予專項資金扶持,相關經費優先安排。此外,在我市正常運行的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不重復資助的原則,享受中山市各級各類普惠性和競爭性項目的政策扶持。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爭取多渠道投入方式,積極爭取國家、省財政資金和市場資金的支持和投入。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經費安排及撥付程序如下:
(一)新型研發機構編制年度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報牽頭部門審核后,按市、鎮街負擔情況,屬鎮街負擔納入本鎮街財政預算安排;屬市級負擔上報市科技局審核并納入市級預算編報給市財政局。
(二)新型研發機構機構完成年度財務審計和參加績效考核。
(三)根據新型研發機構年度考核情況,屬市級專項資金的,由市級部門審核和撥付;屬鎮街扶持經費的,由鎮街自行審批和撥付。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新型研發機構推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管理,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機構可根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際需求,自主確定研發選題,動態設立調整研發單元,靈活配置科研人員、組織研發團隊、調配科研設備。
第三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籌資金或社會資本完成的符合一定條件的技術研發項目,經新型研發機構申請,市科技局復核后,可認定完成一項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可采用市場化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對標市場化薪酬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的高校、科研機構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允許涉及國有資產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精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采購管理辦法及設備運營管理辦法,報理事會批準實施。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靈活自主的運營管理機制,對儀器設備、實驗室場地等進行開放運營,資產運營收益由機構自主安排用于建設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70%以上可以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收益后,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作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
第三十四條 支持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機構應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書面約定科技成果所有權份額或者使用權授權期限、收益分配比例與方式、轉化時限、轉化成本分擔、轉化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推動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機構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機構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機構自主管理,經評估后可以自主處置。簡化此類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流程,可由主管單位辦理,具體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申請認定免除相關責任,具體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制革,允許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制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干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經理事會批準授權,由運營公司經營機構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通過運營孵化器或科技產業園、共建創投基金、設立項目或技術平臺公司、建設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等各種舉措延伸創新鏈,參與全市創新生態構建。支持機構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技術轉移中心等法人實體代表機構對外投資、持有和管理企業股權,并以劃轉、轉讓或委托等方式授權其開展專業、靈活的成果孵化、轉化和運營。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經核定后可按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出入境、醫療保障、子女入學、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可以按照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下放職稱評審權限,自主開展系列或專業職稱評審。
第八章 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的,經市政府同意后,機構終止建設。
(一)與共建高校院所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合作的。
(二)新型研發機構或相關人員出現違規違法情況,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新型研發機構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驗收未通過的。
(四)其他影響雙方繼續合作或機構續存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經市政府同意終止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由牽頭單位按以下程序開展后續工作:
(一)因績效考核不合格、驗收未通過或客觀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終止的,經審計無違法違規行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財政支持資金,對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設備、股權、成果轉化投入和無形資產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終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財政支持資金,對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外,還須依法追回涉及違法違規已撥付的財政支持資金,相關單位及人員納入失信記錄,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牽頭單位和共建高校院所組成清算小組,制定清算方案,明確清算范圍、清算程序、后續資產處置、新型研發機構主體是否保留等內容,并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別報市政府和共建高校院所確認后執行資產處置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