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汕尾市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 年)》(汕府辦〔2020〕14號)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汕尾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汕尾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汕尾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政府引導資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事業單位科技創新,提升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根據市政府關于落實全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暨科技創新大會工作和《汕尾市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 年)》(汕府辦〔2020〕1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2020—2022年所發生的事項。
第二條 汕尾市設立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參照市相應設立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用于企事業單位向當地科技、財政部門申領科技創新券。
第三條 科技創新券是指政府將財政科技資金,采用先發放定額券面、事后補助的方式,向企事業單位無償發放,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科技創新。
第四條科技創新券制度與實施產業政策、提升企事業單位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市科技局為市科技創新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申請、審核、監督檢查、發放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以及研究確定科技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科技局每年9月份前應編制下一年度科技創新券部門預算計劃,市財政局結合本級財政狀況安排投入經費。
第七條市財政局是市科技創新券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年度市科技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和科技創新券兌現,對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科技創新券形式
第八條科技創新券資金由市本級當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科技創新券分為1萬、5萬和10萬三種面額,有效期2年,逾期不可兌現。
第十條 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
第四章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券發放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范,近三年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二條全面落實科技創新券制度,改革科技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對所有納入事后補助事項發放科技創新券,給予一次性補助。各事項完成單位當年度領取科技科技創新券,次年度按事項完成兌現補助。具體納入范圍有: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的資助;對申請復審通過的高企給予10萬元資助;對入選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資助。
2.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整體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進入我市產業園區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資助。
3.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認證)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給予申請單位單項產品1萬元獎勵。
4.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按規定支出,符合加計扣除政策、且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項目,按稅務部門核定的上年度企業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額(不包括各級財政科技扶持資金)的10%對企業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支持額度不高于50萬元。
5.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轉讓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區域內實現產業化的,對科技成果轉讓方,按其每項轉讓收益的1%、每項最高不超過5萬元給予獎勵;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創辦企業的,給予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最高30萬元獎勵。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購置的加工生產性設備及加工輔助設備,設備投資總額需超過(含)5萬元,且項目未享受過財政補助資金。
6.組建國家級、省級、市級自主研發平臺。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的,給予10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現代農業產業技術研發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平臺的,給予3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現代農業產業技術研發中心給予2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得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給予10萬元補助。每個創新平臺只能給予一次補助。
7.院士工作站建設。對認定為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專家工作站(省科技專家工作站)或海智計劃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資金的30%給予配套支持,單個工作站最高不超過50萬元。
8.產業發展公共平臺建設。支持產業發展公共平臺建設,對公共平臺已投入的設計、檢驗檢測、認證等設備,給予每家平臺100萬元補助。
9.企業開展查新查詢、檢驗檢測、評估等科技服務。支持企業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開展查新查詢、檢驗檢測、評估等科技服務,按接受服務所應由企業支付的直接費用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資助按下列標準執行,獲得國家認定的,按200元/㎡給予補貼;獲得省級認定的,按100元/㎡給予補貼;獲得市級認定的,按50元/㎡給予補貼;眾創空間按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50%補貼。
11.新型研發機構引進。與我市企業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汕尾產業發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其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其中,公益類的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類的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2.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建設。對經認定為市級科技成果中試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試設備購置上給予10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券采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企事業單位科技創新。
第五章申請與發放
第十四條 申領科技創新券,企事業單位應提交申請書,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任務、設備經費投入等內容。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提交的科技創新券申請書審核符合要求后發放科技創新券。
第六章 兌現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券每年度兌現一次。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應提交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書,兌現申請書包括項目的完成情況、績效自評等材料,市科技局根據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結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涉及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第5、8、9、11項),并按評審結果審核公示后,決定是否開出科技創新券兌現確認書。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持科技創新券和科技創新券兌現確認書到市財政局兌現。
第七章 監督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騙取科技創新券資金的,注銷其科技創新券,追回騙取資金,三年內不予推薦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成果不予表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汕尾市科技創新券申請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