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辦函〔2017〕55號《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 的方案》文件精神,受茂名市科學技術局委托、授權茂名市企業聯合會作為茂名市科學技術獎的承辦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市廣大科技工作者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促進我市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我市的綜合實力和水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 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茂名市科學技術獎勵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科技獎勵 制度改革的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關于深化 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制定本辦法以表彰在我市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
第二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設立是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設立和承辦的面向全市各行業的科學技術獎項。
第三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組織管理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科學技術政策和人才政策,符合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和人類社會的發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各行業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各行業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國、 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五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嚴禁商業炒作行為,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評選對象的任何費用。但可以接受有關單位和熱心人士的捐贈。所有捐贈及其使用應合法合規,??顚S?,不得與獎勵項目或個人掛鉤。
第六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管理和實施實行公平、公正和信息公開原則,堅持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僅使用簡稱或擅自變更獎勵名稱,誤導社會公眾。
獎項的申報、受理、評審、頒獎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重點獎勵在科學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對本市科技進步有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組織和公民,并注重獎勵45歲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異議處理、審批、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二章 獎勵種類、等級、范圍和條件
第九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種類為:
1.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2.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發明獎;
3.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等級設置為: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不設置等級(視 同一等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一條 獎勵條件:
(一)突出貢獻獎:為我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做出杰出貢獻,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大的個人。
(二)一等獎項目: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技術難度很大,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二等獎項目:應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 技術難度大,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較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很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三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較大技術難度,對促進我市科技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較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對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突出貢獻獎授獎(視同一等獎);
(二)一等獎授獎項目完成單位不超過10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
(三)二等獎授獎項目完成單位不超過8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
(四)三等獎授獎項目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8人。
第十三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是:
(一)茂名市科學技術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三)科學技術進步項目;
(四)技術工程化和新技術推廣項目;
(五)軟科學和標準項目。
第十四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推薦條件是:
(一)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條件:
1.對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發展作出歷史性貢獻者;
2.對我市科學技術發展作出突破性貢獻者;
3.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發展作出重大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者。
(二)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項目推薦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創造性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技術成熟,經一年以上實際應用,具有明確的實用性;
3.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作用,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綜合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4.已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三)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技術進步項目推薦條 件:
1.為促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與發展而進行的研究、開發、 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創造性和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項目;
2.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國內、外或我市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我市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的技術成果;
3.技術成果項目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工程化和新技術推廣項目推薦條件:
1.在科學技術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
2.工程化、產業化和推廣項目成果的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3.工程化項目應經批量生產驗證、產業化項目應形成和達到合理的生產規模;
4.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應在該領域得到較為廣泛應用;
5.對我市科技進步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或社會效益的工程項目。
(五)軟科學和標準項目獎勵推薦條件:
1.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社會效益顯著的研究成 果;
2.軟科學研究項目必需完成后發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釆納、使用,并產生較好的效益;
3.標準項目必需是正式頒布實施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國際、國家、省市或行業、社團標準。
上述(二)、(三)、(四)、(五)類科技成果應該是五年內已經通過省級科技行業組織或學術組織的鑒定、驗收或技術評估等形式認定的項目。影響重大的個人和項目,允許突破五年限制。
第十五條 獎勵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是茂名市轄區內的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對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或主要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 標準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三)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為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工程化、產業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十六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未獲得有權部門審查批準的項目;
(二)違反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的項目;
(三)已獲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
(四)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穩定重復實現的項目;
(五)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六)知識產權、成果歸屬、署名有爭議尚未解決的項目。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條 獎勵實行直接申報制度:
(一)個人/單位直接向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申報;
(二)申報人/單位應對推薦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不負責任,推薦材料出現弄虛作假、不符合事實和夸大成果的推薦人,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警告,直至取消推薦資格的處罰。
第十八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須向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申報,申報人/單位需填寫《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評估報告;
(二)其他佐證材料,如第三方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知識產權證明、技術標準、用戶報告書及已獲經濟效益證明等。
申報材料要求推薦書及其附件按上述順序一并裝訂成冊,一式七份,按規定寄(送)至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茂名市油城四路63號二樓西側),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申報時間以市企業聯合會的通知為準。申報人應在此期限按第十八條規定的推薦申報材料報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準)到茂名市企(事業)科 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評審機構和評審程序
第二十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是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管理機構,下設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一)獎勵委員會由5-7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會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2名。
(二)設立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各專業組組長及特邀專家組成。各成員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每次評審前從專家庫中抽取并提名,經獎勵委員會批準確認。
(三)評審專家庫由業內的專家組成,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專業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本辦法的評審標準,開展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四)獎勵工作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秘書長兼任。
第二十一條 根據行業情況,暫定設置工業、農業、醫學、教育四個專業組評審組,各專業組組長由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擔任,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提出,經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進行管理和指導,決定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三)審批年度獲獎項目;
(四)批準對有爭議獲獎項目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評審各專業評審組初評推薦的擬獎項目,評定擬獎項目的相關等級。
第二十四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負責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宣傳發動、受理申報、形 式審查、公示、公告和異議處理等。
第二十五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受理項目申報并進行形式審查;
(二)專業評審組按行業進行初評;
(三)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四)獎勵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初評和評審采取專家會議評審制,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審會會議實際到會評委人數不得少于應到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條 獎勵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獎勵評審委員會實際到會評委情況及評審項目情況,臨時聘請特邀專家參加當年評審工作。特邀專家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其權力和義務同正式評委。
第二十八條 專業評審組評審專家和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不應為報獎項目完成人。若專業評審組評審專家或評審委員為項目完成單位人員但不是完成人時,在討論和表決該項目時應回避(在統計評審結果時,該評委不計入到會人數)。
專業評審組評審專家和獎勵評審委員會委員要本著科學、 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專業評審組評審專家和獎勵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長期從事科研工作、行業管理及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方向;
(二)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四)對評審的項目技術內容等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專業評審組評審專家、獎勵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獎勵委員會聘任。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貫徹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和行業的監督,實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受理項目、擬獎項目信息在茂名市企業聯合會公眾號上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獲獎項目中的弄虛作假、剽竊等問題,向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真實性及知識產權歸屬等,以及申報書填寫及附件材料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范圍。
第三十四條 對獲獎項目提出異議的,必須提交書面“異議書”。異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異議內容及有關異議的事實依據;
(二)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寫明單位名稱、聯系人、 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簽 字)、身份證號碼,并寫明通信地址、聯系電話。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異議書,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對實質性異議,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評委進行調查。
非實質性異議的項目,由市企業聯合會負責協調解決,并將結果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最終處理結果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三十六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茂名市企業聯合會的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取消推薦單位三年內的推薦資格和被推薦單位三年內的獲獎資格。
第三十七條 異議期滿后,異議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獲獎項目經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茂名市企業聯合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獲得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加蓋茂名市企業聯合會公章的榮譽證書。
第四十條 茂名市企(事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二等獎以上的項目,茂名市企業聯合會將根據具體情況,可推薦申報廣東省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茂名市企業聯合會。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