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我市現代高端裝備領域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攻關核心技術,實現重點裝備產品創新和產業化,助力我市現代高端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資金(以下簡稱“首臺(套)裝備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的資金。
第三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首臺(套)裝備資金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申請,制定明細分配方案,項目申報、評審、公示及下達資金項目計劃;按要求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指導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制定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按要求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將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運用于預算編制和資金安排。
第六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組織申報、初審、推薦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支持對象。申報首臺(套)裝備資金的單位及所研制的裝備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廣州市范圍內實際從事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具備生產制造能力的制造業企業。
(二)申報產品應屬于最新版的《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相對應的產品領域,且已實現銷售和量產(申報產品的最終用戶單位和申報單位應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實現銷售”是指能提供裝備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到款額須達到售價的60%(含)以上)和用戶使用報告等完整銷售行為的佐證材料。“量產”指該裝備產品已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同類型系列裝備產品已經簽訂第二臺(套/批次)以上的訂單或銷售合同。
(三)申報主體應具有申報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應為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得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內容必須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相關;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的發明專利,轉讓方需為控股關系)。
(四)裝備產品(含成套裝備、單臺設備、總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的自主化率(即裝備產品中擁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設備、部件及系統的價值量占裝備產品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裝備產品不得同時申報兩個最末級目錄產品,申報多個產品或曾獲得過省、市首臺(套)獎勵的,所用發明專利不存在重復使用的情況。
(六)同一申報單位申報多個產品的,每個裝備產品應有重大技術創新。
(七)成套裝備售價在100萬元(含)以上,單臺設備售價在20萬元(含)以上,單件總成或核心部件售價在1萬元(含)以上。
(八)申報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反《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首臺(套)獎勵。對符合市級目錄要求,且實現銷售和量產的裝備產品研制企業,實行事后獎補。具體獎補標準如下:
對符合最新版的《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的裝備產品,實現銷售和量產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不超過單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批。
對同一家企業的同一個裝備產品:成套裝備的獎勵數量不超過1套、單臺設備的獎勵數量不超過1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的獎勵數量為首批次產品銷售數量(經認定首次實現國產替代的裝備產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
裝備產品“售價”應按照銷售合同、發票(不含稅)、銀行到賬憑證等材料綜合確定產品實際銷售價格。
第九條 市級配套獎勵。市級財政對于獲得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獎勵的國家級和省級目錄產品項目,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市級配套資金的下達撥付方式同省級獎勵資金。市級配套資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實,不要求項目單位二次申報。
第十條 實現國產替代獎勵。經認定實現國產替代的裝備產品的前20臺(套/批次)按不超過銷售額30%給予獎勵,有效期為首次實現銷售起3年內。
第十一條 企業裝備產品獲得了上述第九條或第十條政策獎勵的,產品不再享受第八條規定的市級首臺(套)獎勵。
第十二條 同一家企業每一年度累計獲得市級首臺(套)裝備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和審核:
(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發年度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對象、支持方式和標準等,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公示、下達工作,對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研制企業進行100%實地核查。
(二)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配合開展項目申報、初審、推薦工作,并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實地核查工作。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在規定時限內下達項目計劃并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的績效管理機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市級首臺(套)裝備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各區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落實績效跟蹤督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六條 受獎勵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整理、保管財務及成果方面的原始憑證資料,自覺接受工信、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及資料。
第十七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和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